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蔡青蓉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再審被告 高文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複代理人 夏元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蔡青蓉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再審被告 高文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複代理人 夏元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