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91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號
被 告 甲○○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912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陸佰 元,及自民國
(下同)97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