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6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6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