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6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6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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