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宏年 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允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信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名下有1997年出廠車輛2部,目前擔任九人小巴代駕司機,負責接待國外旅客來台自由行,無固定受雇公司,平均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3,775元;聲請人自陳扶養91年次之女1名,每月負擔扶養費4,000元等情,此有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等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72期,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清償4,500元,第二階段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02,000元,清償成數為8.33%(計算式為:402,000元÷4,826,630元×100%=8.33%,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5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現每月收入約為23,775元,債務人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期之穩定工作,需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91年次),經前開開始更生之裁定核定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用為6,471元,參以高雄市依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布之106年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941元,則債務人合計每月最低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19,412元(計算式:12,941+6,471=19,412),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提出每月為一期,共72期,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清償4,500元,第二階段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之更生方案,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金額:第一階段為第1-60期,每期新台幣4,500元。第二階段││為第61-72期,每期清償11,0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8.33%。││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402,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北富邦銀行│139,645│第1-60期為130元│││││第61-72期為318元│├──┼────────────┼─────┼────────┤│2│國泰世華銀行│134,381│第1-60期為125元│││││第61-72期為306元││││││├──┼────────────┼─────┼────────┤│3│乙○銀行│157,408│第1-60期為147元│││││第61-72期為359元││││││├──┼────────────┼─────┼────────┤│4│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70,231│第1-60期為159元│││││第61-72期為388元│├──┼────────────┼─────┼────────┤│5│甲○銀行│147,064│第1-60期為137元│││││第61-72期為335元││││││├──┼────────────┼─────┼────────┤│6│遠東銀行│335,084│第1-60期為312元│││││第61-72期為763元│├──┼────────────┼─────┼────────┤│7│永豐銀行│141,684│第1-60期為132元│││││第61-72期為323元│││││││││││├──┼────────────┼─────┼────────┤│8│玉山銀行│348,172│第1-60期為325元│││││第61-72期為793元││││││├──┼────────────┼─────┼────────┤│9│台新銀行│97,917│第1-60期為91元│││││第61-72期為223元││││││├──┼────────────┼─────┼────────┤│10│大眾銀行│653,857│第1-60期為610元│││││第61-72期為1,490│││││元│├──┼────────────┼─────┼────────┤│11│中國信託銀行│360,908│第1-60期為337元│││││第61-72期為823元││││││├──┼────────────┼─────┼────────┤│12│台電│7,748│第1-60期為7元│││││第61-72期為18元││││││├──┼────────────┼─────┼────────┤│13│中華電信│8,046│第1-60期為8元│││││第61-72期為19元││││││├──┼────────────┼─────┼────────┤│14│允懋精密公司│1,704,548│第1-60期為1,589│││││元│││││第61-72期為3,885│││││元│├──┼────────────┼─────┼────────┤│15│台新資產│234,870│第1-60期為219元│││││第61-72期為536元││││││├──┼────────────┼─────┼────────┤│1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942,066│第1-60期為172元│││││第61-72期為421元│││││││││││├──┼────────────┼─────┼────────┤│││││││合計│4,826,630│402,000│├──┴────────────┴─────┴────────┤│參、補充說明:││1.自債務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一期。││2.依據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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