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號2樓之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易字第532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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