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30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30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俊澤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俊澤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竟任意竊取他人置於娃娃機臺上之物品,守法觀念顯有不佳,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暨其所竊得之物品價值、物品已發還告訴人及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取之白鐵密碼鎖2個,均已發還告訴人,業據告訴人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8頁、第69頁),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民國108年10月9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見偵卷第37頁、第45頁至第47頁)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附錄論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951號被告李俊澤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澤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之犯行:(一)於民國108年10月4日下午5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號「胖熊熊選物販賣機」店面(下稱本案店面),見 林耀東 所有之白鐵密碼鎖置放於林耀東所承租之娃娃機臺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上開白鐵密碼鎖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8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於同年月8日下午5時11分許,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本案店面,見林耀東所有之白鐵密碼鎖置放於林耀東所承租之娃娃機臺上,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上開白鐵密碼鎖1個(價值新臺幣800元)得手後,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林耀東發現上開白鐵密碼鎖不見,將遭竊情事張貼於選物販賣機貨物交流LINE群組中,李俊澤經友人告知,於108年10月9日上午6時53分許,將其中1個白鐵密碼鎖放置於本案店面林耀東所承租之娃娃機臺歸還之。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李俊澤,並於108年10月13日晚間7時許,扣得白鐵密碼鎖1個(已發還予林耀東)。
二、案經林耀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澤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於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耀東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108年10月4日、8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108年10月9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扣案物品照片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俊澤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又其所犯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檢察官黃芝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朱曉棻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