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陳秀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證明書,本件之債權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99年4月20日止之餘額為準,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自民國94年9月22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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