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徐麗花 特別代理人 洪鈺波 被告 尤一珊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尤郡偵
陳素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