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9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於民國9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租金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違約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前項租金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6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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