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82號聲請人甲○○即 莊文 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未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重報聲請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保險契約書、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母親就醫證明、失業情形之證明、消費行為之證明、其他釋明事項等相關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以裁定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97年8月2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