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聲請人雖曾提出補正狀,惟經本院審查後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補提或釋明,爰再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請注意:如某項目業已提出,亦應載明何時已提出)。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附件:
1.聲請人稱「27,000元降至23,500元」之收入數額如何算得?請提出進出貨單、記帳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按:販售固可能無資料可考,但進貨應有進貨資料,且生意往來一般均有記帳簿可查)。
2.若聲請人為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請釋明如何辦理營業收入之稅額繳納。
3.聲請人應提出以本人或配偶、子女、母親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之所有保險契約、每月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