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32號聲請人 陳垣崇 即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8年5月11日以衛署醫字第88022340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6年2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5冊第73頁第2227號)。茲為配合目的事業推廣,針對心理諮商服務之推展,分別於96年4月15日第3屆第12次董、監事聯席會議、97年5月23日第4屆第1次通訊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參照行政院衛生署97年6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70026655號函意旨,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