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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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件:
一、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二、提出依法定程式記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提出97年度各月之薪資單。
四、提出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證券存摺影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五、提出最近2年內從事國外股票及國內外期貨、基金投資買賣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七、說明向甲○○借貸之原因為何?甲○○如何交付借貸之款項?該款項之流向為何?
八、提出受扶養人 劉偉豪 之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及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說明受扶養人劉偉豪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又聲請人就受扶養人劉偉豪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金額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