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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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傷害罪(起訴書漏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