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468號聲請人全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沈淑惠┌───────────────────────────────────────────────┐│本票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746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6年8月2日│25,000元│96年8月3日│834985│││1││││││├─┼───────────┼─────────┼───────────┼────────┼──┤│00│96年9月26日│58,900元│96年10月5日│834984│││2││││││├─┼───────────┼─────────┼───────────┼────────┼──┤│00│96年9月26日│58,900元│96年11月5日│834987│││3││││││├─┼───────────┼─────────┼───────────┼────────┼──┤│00│96年11月22日│115,800元│96年12月11日│8349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