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子庭 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判決在案,被告於審理時亦均坦承犯行不諱,且本案同案之其他被告均已停止羈押,具保在外。被告為家中獨子,上有高齡祖母,羈押至今已逾七個多月,終日為此憂心如焚,健康情形每況愈下,被告日前亦被診斷出有脊椎側彎之情形。被告並無湮滅及勾串之虞,更無逃亡之虞,所犯雖屬重罪,但重罪並非羈押之惟一理由,被告應已無羈押之必要性。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本件業經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12年,是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及辯護人前曾2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業據本院附具理由駁回在案(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03、652號),本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與前開2次聲請內容相仿,並無新增之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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