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十一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調解。
二、兩造意見,前協商結果已接近共識,當日原告及被告本人請均準時到庭,俾利再協商妥適解決方案。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瑛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