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劉鄧華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戊○○己○○、丙○○○、丁○○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千3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