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消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876元(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附表:
(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頂小段第122地號土地面積176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平方公尺被告甲○○名下所有應有部分100000分之68)+(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頂小段第
320地號土地面積2342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6500元/平方公尺被告甲○○名下所有應有部分100000分之68)+(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頂小段第12146建號房屋97年現值698300元)=980876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