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4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被告父親 鍾文治 代為收受送達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巷○號,並無在途期間扣除之適用,其上訴期間於97年5月3日屆滿,竟遲至97年5月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