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山首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