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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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暫字第9號聲請人 郭書銘 相對人 徐才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請求核發聲請人得於每月第2個及第4個星期日上午九時,得至相對人處所接回未成年子女同住至該週六下午九時,將未成年子女送回相對人處所之暫時處分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係考量本案非訟事件程序之特殊性所創設,限本案繫屬中始得為之,其效力受本案裁判之結果影響,屬於本案繫屬期間臨時性保護,為中間裁判性質,具有附隨性,易言之,聲請暫時處分,以有本案繫屬法院審理為要件。
三、經查無兩造有何本案或其他家事非訟事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當事人姓名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足按,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