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983號債權人 潘筱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怡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請求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依聲請狀記載係約定分期給付,如未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之約定,則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