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乙○○丙○○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8年度保險字第6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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