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保險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上訴人己○○民國92年.
丁○○民國89年.戊○○民國89年.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
陳妙泉 律師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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