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5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裁定命定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車輛請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及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在聲請前2年內收入(包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其他所得證明資料。
四、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住家至上班地點之里程數、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五、提出受扶養人 林志偉 、 林士文 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陳報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家長家屬);如有,即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義務,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七、說明供受扶養人林志偉、林士文等居住,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29之5號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所有權人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歷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並釋明租賃該屋之原因。
九、提出第三人 洪玉蘭 每月提供1萬元供債務人還款及第三人失業之證明,並說明聲請人前為何願以每期償還26,943元、年息3.88%之條件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又聲請人協商時預計之清償計畫為何?協商成之立後之還款狀況及其清償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條件清償時之財務狀況與前依約清償之財務狀況為何因第三人洪玉蘭失業而有不同?又因第三人洪玉蘭失業而致無法繼續依協商條件清償時,為何係不可歸責於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