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11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