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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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啟德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及被告乙○○
、丙○○等2人之住所地均在新竹市○區○○路○○○號,有卷
附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戶籍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及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始
為適法。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