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9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18日下午3時在
本院竹東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
他造:本件係於97年9月16日繫屬於法院,被告甲○○將系
爭本票交付訴外人乙○○之時間係在本件繫屬前或繫屬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張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