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本院訊問後,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建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欄有關「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另補充「被告林建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之。核被告林建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嗣進而施用之,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據,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受有機關矯治處遇及論罪科刑執行之情形業如上述,素行堪認非良,猶不知悔改,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漠視法令禁制,足見其自制力薄弱,未有澈底根絕毒害之決心,又施用毒品,非但足以導致個人之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而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並對社會治安與他人安全潛藏有相當之危害,惟念及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非惡,又其施用毒品之動機及目的當係求一己之滿足,毒戕己身,於他人之法益尚未生實際侵害,兼衡酌其犯罪手段、情節、行為時未受任何特別刺激、平日生活與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5018號被告林建翔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縣○○道○段○○○巷○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4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2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5月25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某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同年5月26日2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市○○道○段○○○號前查獲林建翔,復得林建翔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請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建翔於警詢及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供述││├──┼──────────┼────────────┤│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林建翔尿液檢驗鑑定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報告、毒品案件尿液檢│命陽性反應。│││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復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檢察官褚仁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