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22號原告 薛鳳鸞 原告 施慶何 原告 劉淑芬 被告 王麗禎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麗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麗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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