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青駿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青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2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年10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年2月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