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偵字第
575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笵佐禎 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笵佐禎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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