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0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仁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2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仁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拾肆包(純質淨重合計叁點玖肆叁陸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陸包(純質淨重合計叁拾伍點壹陸肆柒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陸捌肆零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倒數第二行「00000000號」後面,增加「、第0000000000號」等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前無犯罪經法院判處刑罰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差,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警卷第2頁),於警詢中供稱持有本件毒品是供己施用(參警卷第4頁背面),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14包(純質淨重合計3.9436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6包(純質淨重合計35.1647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6840公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違禁物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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