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 吳菁華 相對人 李泰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7月31日,並於民國87年7月31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0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大同區│大龍│3│54│建│100│1/4││├─┼───┼────┼────┼────┼────────┼─┼──────┼────┼──┤│2│台北市│大同區│大龍│3│55│建│57│1/4││├─┴───┴────┴────┴────┴────────┴─┴──────┴────┴──┤│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51│台北市○○路3│台北市大同區大│加強磚造│1層:72.23││1/4│││││段203號│龍段3小段54地│3層樓房│2層:93.14││││││││號││3層:93.14││││││││││騎樓:20.91││││││││││合計:279.42││││├─┼──┼───────┼───────┼──────┼───────┼─────┼──┼─┤│2│205│台北市○○路3│台北市大同區大│加強磚造│1層:94.38││1/4│││││段201號│龍段3小段55、│2層樓房│2層:113.78││││││││57地號││騎樓:19.40││││││││││合計:2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