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00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5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67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當即繳納再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再審之裁判費,亦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籌借本件再審之裁判費。為此聲請本件再審裁判費之訴訟救助云云。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惠瑜法官沈應南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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