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乙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康乙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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