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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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龎晚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伍萬捌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肆拾肆萬貳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陸萬零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