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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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逸群31歲民.具保人陳欣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100年度執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欣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劉逸群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經具保人陳欣妤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
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亦有刑送達證書影本2份、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3份及臺灣高等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