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逸
陳暐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逸、陳暐皓詐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逸、陳暐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林逸、陳暐皓之意見後,本院認為被告林逸、陳暐皓詐欺部分,均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陳得利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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