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聲請人林詠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御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任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聲請人林詠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御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偉任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