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 黃瑞梅 (即 林宜光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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