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救字第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9年度交再字第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交再字第3號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因其起訴不合法而業經本院予以裁定駁回,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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