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翁世文 被告 周雲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修平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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