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壢簡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暐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暐 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110年2月8日桃市楊民字第1100004808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應更正為「110年2月8日桃市楊民字第1100004804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並補充「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1年1月21日桃市楊民字第1110002545號函暨附件資料1份(見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155號卷第31頁至第77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本件被告林暐為民國82年次之役齡男子,其於役齡前出境國
外就學,嗣於105年9月23日經核准出境就讀華盛頓大學經濟數學系之就學最高年齡僅至24日即106年12月31日止,惟被告及其家屬均未提供證明文件申請被告再出境,縱使自108年起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肆虐,旅居國外之民眾不易返回國內,被告及其親人亦未提供證明文件申請被告延期返國,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1年1月21日桃市楊民字第1110002545號函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155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且被告之祖母白員於偵訊時證稱其有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被告返臺,被告稱會再找適當之時間返臺等語(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393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是以,被告既知悉其屆期應返回國內服兵役,卻仍屆期滯留國外不歸,未接受徵兵處理,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本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同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係針對役齡男子嗣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情狀,當為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必然結果;況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係於91年6月26日修正時所增列,將「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之情形予以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而不另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併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
服兵役之義務,竟於經核准出境後即任意滯留國外未歸,且經催告後仍未能如期返國接受役男徵兵處理,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管理,復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並損及國家之國防動員兵力,應予刑事非難;兼衡其出境後滯留不歸之期間長短、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393號被告林暐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暐係民國82年次之役齡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其就讀大學最高年齡限制至106年12月31日止,詎其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於105年9月23日經核准出境後逾限未返國,經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於109年7月3日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2512號函催告及109年7月14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3692號函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其仍未返國;復經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於110年1月8日以桃市楊民字第1100001043號、於110年2月8日以桃市楊民字第1100004804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林暐應於110年3月15日上午8時,至桃園市○○區○○路000號國軍桃園總醫院(體檢中心),桃市楊民字第1100004804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並於110年2月23日由其祖母白員簽收,然林暐仍未按時返國於前開指定日期到檢。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暐及徵兵處理通報人 楊璧瑄 因出境未歸未能傳喚到庭,惟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其祖母白員於偵查中證稱: 伊有 收到徵兵檢查通知書,收受通知書後伊有以line通知林暐,並有要求林暐返國,但林暐說現在無法回來,會再找適當時間回來等語;並有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旅客入出境紀錄清單、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年6月12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19964號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於109年7月3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2512號催告函、109年7月14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3692號公告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0年1月8日桃市楊民字第1100001043號、110年2月8日桃市楊民字第1100004808號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未到檢名冊、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0年2月26日桃市楊民字第1100006454號公告函(公示送達)及公告照片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知悉上開徵兵檢查通知,卻無正當理由,而拒不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顯見其主觀上具有本罪之犯意,及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甚為明確,綜上,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蔡欣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