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福清
代 理 人 王湘閔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藍實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
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
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法扶基金
會橋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
查表等件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
,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等
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