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1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34年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92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4年1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1月26日止,尚欠本金886,18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個人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各1件(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8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508│建│1811.00│10000分之6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單│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計│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材料│台│位││├──┼─┼──────┼────┼────┼─┼─┼─┼──┼─┼─┼───┤│001│7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1層樓房│35│35│平│鋼筋│5.│平│全部│││80│中山南路195│康市永康│鋼筋混凝│.4│.4│方│混凝│90│方│││││巷32之7號4樓│段1508地│土造│1│1│公│土造││公│││││之6│號││││尺│││尺││├──┴─┴──────┴────┴────┴─┴─┴─┴──┴─┴─┴───┤│含共用部分永康段74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永康段7467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