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3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1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9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816元,及其中73,860元自民
國96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6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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