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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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北小字第2188號
原   告 全球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里洛伊 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肆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12月至98年2月間委託原告託運物
件,總計應付服務費新臺幣8,174元,約定付款期限為98年4
月13日,詎屆期竟未清償,經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並提出
應收帳款作業資料、存證信函、發票憑證等件影本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本院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本件訴訟費用金額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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