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4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及戶籍地均在「南投縣○○鎮○○里○○路
9之1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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